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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化工新材料专业委员会工作规程(草案)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化工新材料专业委员会

工作规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履行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职责,加大对化工新材料行业的服务力度,经联合会批准,设立联合会化工新材料专业委员会。英文名称是China Petroleum and Chemical Industry Federation Advanced Chemical Materials Committee,英文缩写为ACMC。

第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是由化工新材料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自愿、平等原则组成的联合会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根据国家有关社团法规和《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章程》、《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与化工新材料及相关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同业组织的密切联系,为成员、行业、政府服务,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参与行业管理,开展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在联合会领导下,根据联合会授权发展会员、开展工作,财务由联合会统一管理,重大事项报联合会审批。

第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四区16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

1、推进法规和标准建立。协助有关部门,推进先进高分子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及前沿化工新材料等行业立法,参与相关标准研究与制修订工作。

2、参与行业管理,研究化工新材料行业整体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为政府制订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提供支撑和建议,协调和推动化工新材料产业政策的落实;

3、协调、整合行业资源,搭建产学研用合作平台,推广关键共性和先进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4、加强行业统计监测,建立健全行业运行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布行业最新态势,为政府、企业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

5、开展国际间经济技术合作,参加国际会议,组织技术交流,开展经济技术合作;

6、反映行业和企业诉求,维护化工新材料及相关企业合法权益;

7、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和联合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成员

第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为团体(单位)成员制。凡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化工新材料及相关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同业组织均可以申请加入本专业委员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专业委员会的单位,必须拥护联合会章程,遵守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规程,按照规定提交入会申请。

第九条  加入专业委员会的程序

1、提交由本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化工新材料专业委员会入会申请表》1份,本单位简介1份,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1份;

2、由秘书处审核,报主任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向成员大会通报;

3、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并颁发联合会新材料专业委员会成员证书,并向联合会备案。

第十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专业委员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优先、优惠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的活动;

3、获得本专业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专业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规程,执行专业委员会的决议和规定;

2、维护专业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3、完成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积极参加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关心和支持专业委员会工作,经常保持联系,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5、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成员退会时,须书面通知秘书处,并交回成员证书。成员如连续两年不参加专业委员会活动或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成员如有严重违反联合会章程和专业委员会工作规程行为,经主任委员会讨论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成员退会或被除名,专业委员会应向联合会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由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人选经酝酿协商从成员中提名。候选人报联合会审查同意后提交成员大会选举,选举结果报联合会审批并备案。

第十四条  主任委员会是本专业委员会的议事决策机构。主任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组成。主任委员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并经联合会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秘书处是本专业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1、设副秘书长若干名,由秘书处和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担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报主任委员会审议批准。

2、秘书处设在联合会产业发展部。

3、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在重点骨干企业、相关行业组织和学术团体设置联络员。

第十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专家顾问团,聘请业内有较高声誉的专家、学者,及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同志担任。顾问团成员由专业委员会聘请,报联合会备案。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专业委员会可设立若干专业工作机构。专业工作机构设置由秘书处提出,并协商提名其负责人,由主任委员批准。专业工作机构会议,根据本领域相关问题定期召开,在严格遵守专业委员会工作规程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相关活动,由秘书处提供协调服务。 

第五章  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实行成员大会制度。成员大会的职责:

1、制订和修订工作规程;

2、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聘请顾问委员,向成员大会提出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的建议;

3、审议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确定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规划;

5、提出终止建议;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成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事项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成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采用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主任委员会在成员大会闭会期间主持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负责处理成员大会闭幕期间的重大事项。主任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须由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主任委员会成员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主任委员会的职责:

1、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2、组织筹备和召集成员大会,决定成员大会审议的重大问题;

3、制订本专业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听取专项工作汇报和秘书处工作总结报告;

4、审议通过成员的吸收或除名;

5、制定本专业委员会内部管理制度;

6、指导和监督秘书处及各专业工作机构的工作;

7、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主任委员的职责:

1、负责全面工作;

2、主持成员大会和主任委员会会议;

3、检查成员大会、主任委员会会议决议和年度工作计划的落实;

4、代表本专业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5、提名秘书长,指导秘书处工作。

6、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负责秘书处全面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按照秘书处分工负责专项工作。秘书长可以委托副秘书长代其行使部分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接受主任委员会的领导,贯彻主任委员会会议决议;

2、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3、对各专业工作机构的工作提供协调和服务;

4、对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业绩进行考核,并向主任提出奖惩的建议;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秘书处负责形成提案或报告,提交成员大会审议表决:

1、制定和修改工作规程;

2、选举主任、副主任、秘书长,通过免去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的建议;

3、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和主要任务;

4、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5、成员单位提案,需要研究的重大问题;

6、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  专业工作机构负责人负责组织、推进本专业工作领域的各项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经费来源:

1、成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2、政府有关部门或有关单位委托工作的经费;

3、资助和捐赠;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本专业委员会的会费标准参照联合会会费标准执行,经成员大会审议通过,报联合会批准,联合会对本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会员不重复收取会费。

会费标准为:

副主任单位:企业 30000 元/年,非企业 10000 元/年;

成员单位:企业 5000 元/年,非企业 3000 元/年。

第二十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列支。工作经费可跨年度使用,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财务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联合会财务制度,不单独开设帐号,由联合会统一进行财务核算。本专业委员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工作经费标准参照有关规定办理,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开展化工新材料专项工作和研究;

2、召开专业会议;

3、秘书处人员及日常开支;

4、参加国际交流活动;

5、向成员单位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6、开展人才培训及成果奖励;

7、与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  工作规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规程的修改,由主任委员会提出修改意见,提交成员大会审议通过,并于通过后十五日内报联合会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财务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主任委员会提议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报联合会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二条  注销手续、财产清算、剩余财产处理用于联合会事业的发展。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证书和印章由联合会统一制作。印章由秘书处指派专人管理,由主任委员或其授权的秘书长签字批准后使用。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经本专业委员会成员大会审议通过,联合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社团管理规定及《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章程》、《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的解释权属本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未尽事宜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化工新材料专委会章程(草案).pdf